上诉人(原审原告):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棒棰岛宾馆,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王艳霞,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云,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棒棰岛宾馆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玄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玄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