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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某某与大连棒棰岛宾馆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棒棰岛宾馆,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王艳霞,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云,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棒棰岛宾馆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玄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玄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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