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书稿
合议庭成员签名承办人签名邓锐
庭长意见
院长意见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书(2011)巴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汪XX,重庆市X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曾用名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村X组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刘XX。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1992年12月以外出打工为名,不归家长达19年之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自即日起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德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