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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被告周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书稿

合议庭成员签名承办人签名邓锐

庭长意见

院长意见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书(2011)巴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汪XX,重庆市X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曾用名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村X组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刘XX。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1992年12月以外出打工为名,不归家长达19年之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自即日起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德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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