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曾用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