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陈某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虞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