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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乙、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炳森,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

被告彭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醴陵市移民局干部,住(略)。

被告邹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系被告彭某乙之妻。

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乙、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因住宅与原告的店铺相邻,2008年11月28日至2010年3月5日被告彭某乙先后七次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还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愿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彭某乙辩称,借款属实,但因被告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原告同意分期分批偿还借款。

被告邹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某乙于2008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2008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x元,2009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2800元,2009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2009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x元,2010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0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x元,共计x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在多次催问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乙欠原告张某借款x元应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彭某乙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张某有权就本案的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250元,被告彭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龚国理

审判员周高尚

人民陪审员刘月球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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