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坤,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牌酱业(集团)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邵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刘某之妻。
上诉人戴某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坤和被上诉人龙牌酱业(集团)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邵路及原审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戴某的住所地系被上诉人龙牌酱业(集团)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确认,戴某的开庭传票是通过当地邮局速递方式送达的,原审法院在无确凿证据能确认戴某已收到开庭传票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剥夺了戴某的诉权,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案原审法院的开庭时间是2011年6月13日,而本案原审法院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11年6月9日,程序不合法。综上,本案原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略)人民法院(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盛刚
审判员彭某婷
审判员胡文彬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姚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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