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木材公司下岗工人,住(略)。
被告湖南]山恒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于2009年1月30日拍摄了摄影作品《]山烟云》。其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办理“邵阳市居民]山旅游优惠卡”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摄影作品《]山烟云》用图片处理软件稍作修改但依旧以原告的原创作品为主体,作为优惠卡的正面载体销售。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同意,非法使用其摄影作品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补偿原告因拍摄《]山烟云图》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作者拍摄该作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x元,本案作一次性了结,原告不得另生枝节;
二、在被告补偿原告因拍摄该照片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后,被告可将该作品作为]山旅游优惠卡长期使用;
三、法院应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长李盛刚
审判员彭某婷
人民陪审员黄端阳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姚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