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宜春市X乡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员邓昌洪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