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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宜春市X乡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员邓昌洪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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