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男。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1年3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申请执行人余某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良象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