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罗某诉称:2007年1月30日,被告与株洲市X区开创建材经营部签订《国脉家园项目外墙涂饰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8年10月14日进行工程结算,确认被告应付工程款x元,被告已支付x元,尚欠x元没有支付。2010年8月10日,株洲市X区开创建材经营部将对被告所享有的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书面通知被告,被告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差欠的工程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该工程欠款已经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确认,同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0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罗某尚欠工程款x元。
本案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被告湖南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建新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