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湘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湘银大厦10-X楼。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8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湘银大厦部分区域租赁给被告使用,期限为15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从2008年3月开始拖欠租金,至今所欠租金达(略).1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略).15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09年12月31日,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租金为x元,抵扣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工程款x元,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还应给付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租金x元,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同意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在2011年3月16日前付清;
二、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项所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所放弃的违约金x元。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576.5元,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4788.25元,被告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负担4788.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宇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