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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别名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以新密市电业局建设国家电网工程的高压塔基坑占用了新密市X村自家责任田里其爷爷吕某林欲建的坟地、打乱其家中地气风水为由,阻扰新密市电业局国家电网工程正常施工,并以此为借口敲诈施工负责人牛某2500元钱。被告人吕某于2011年12月13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某陈述,证人龙某某等人证言,收据,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全某赃款,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韩军营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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