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顺兴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徐州市顺兴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门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顺兴门窗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顺兴门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顺兴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顺兴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洪某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