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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市顺兴门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顺兴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徐州市顺兴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门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顺兴门窗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顺兴门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顺兴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顺兴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洪某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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