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醴陵市某某电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受理了原告田某与被告醴陵市某某电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水平
审判员周小毛
人民陪审员陈倍蕾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