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李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黄XX、李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黄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5月2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黄XX一次性赔偿李XX住院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某、伙食费、手续治疗费、三轮摩托车损失费、车人的货物冰箱损失等一切费用共计x元。
二、黄XX的湘x中型自卸货车的损失费由其本人负责。
三、此事故为一次性处理,双方彼此自愿放弃对方其它法律责任的追究,今后双方也不得因此事故发生任何矛盾纠纷,否则由挑起事端方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此协议当事人及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各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