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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郴州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郴州市X区支行。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代表人胡某某,男,该行行长。

上诉人王某乙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敦先

代理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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