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08)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货款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李某某负担;鉴定费用380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后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628元。
双方约定上述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李某爱
审判员袁晓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