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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08)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货款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李某某负担;鉴定费用380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后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628元。

双方约定上述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李某爱

审判员袁晓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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