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仙霞支局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与被告王某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易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