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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4月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略),一审宣判后被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某,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男,1976年11月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1月6日作出了(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洲

审判员王某玖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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