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某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8月16日经津市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某某有下列损失共计6949.94元(药费3874.39元、生活补助费180元、陪护费886.95元、误工费1308.6元、交通费200元、后期药费等500元);
二、王某某车损修理费(以核定为准);
三、上述一至二项损失均由李某某负责,其中周某某损失中除去李某某已支付3874.39元,还余3075.55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由李某某立即向周某某偿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某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