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汨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湘阴县X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湘阴县X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湘阴县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湘阴县X乡规划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湘阴县X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许燕
审判员马雁
人民陪审员周玉俊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