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株洲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株洲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株洲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株洲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