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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诉被告石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

被告石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石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石某银行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石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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