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邳州市工贸大厦华联欢乐买解放路店。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工贸大厦华联欢乐买解放路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25元。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人民陪审员李跃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