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曾桂良,益阳市X区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系益阳市工商局干部,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益阳市X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诉被告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马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诉称,2008年12月30日,被告晏某向原告廖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晏某归还了4000元,但余剩的6000元欠款经原告廖某多次催要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晏某偿还借款6000元。
被告晏某辩称原告廖某诉称属实,愿意协商处理本案。
经审查,2008年12月30日,被告晏某向原告廖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晏某归还了4000元,但余剩的6000元欠款经原告廖某多次催要至今未予偿还,遂酿成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晏某在2011年4月11日之前偿还原告廖某借款6000元。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司马慧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