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贺某。
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02-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中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贺某位于株洲市X区X栋-X号、X栋-X号、X栋X号,株洲市X区X路天健华庭北座X号(户室号X号)房屋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贺某以下房屋的查封、冻结:
1、天元区X区X栋-X号;
2、天元区X区X栋-X号;
3、天元区X区X栋X号;
4、天元区X路天健华庭北座X号(户室号X号)。
审判长欧阳建新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