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韩城市X街道办事处,农民。
委托代理人温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韩城市X街道办事处,农民(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殷XX,男,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徐XX,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XX,男,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贾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韩城市XX局干部。
原告冯XX不服被告韩城市XX局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的韩国土资监发(2010)X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7月1日作出《关于撤销韩国土资监发(2010)X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通知》,原告冯XX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XX负担。
审判长师锦栋
审判员薛妙香
审判员师海云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