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系祁某某之妻)
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5月8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x.73元。
二、上诉人曹某某支付给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扣除已付的3000元,还应再付8800元,该款于2010年5月8日之前付清。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