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被告林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林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尹力新
书记员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