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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房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民,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丽萍,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房产所有权纠纷一案,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作出(2007)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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