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吴治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甲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被上诉人王某乙所有的坐落在魏集镇X村王某街东首,东邻张广、西邻许小利、北邻王某民、南接空地的四间房屋中东头两间房屋,排除妨碍。
二、被上诉人王某乙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上诉人王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四、如上诉人王某甲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