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志雄、代理审判员娄玉玲参加的合议庭,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魏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魏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洪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