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胡某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司住址娄底市X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阳某某,该中心法制科科长。(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34岁。

被告聂某丙,女,28岁,系被告胡某之妻。

被告聂某丁,男,37岁。

被告戴某,女,38岁,系被告聂某丁之妻。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7日,被告胡某在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x元,被告聂某丁、戴某作为保证人及以位于娄星区湘阳某X号住房提供抵押担保,被告胡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0年12月21日起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某议:

一、解某、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购(建)房委托贷款合同》;

二、被告胡某所欠原告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金x.91元及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聂某丁负责偿还本息x元。其余本息由胡某负责偿还;

三、被告胡某在2011年4月25日前还款x元,在2011年6月20日前还清所有余款;被告聂某丁在2011年5月10日前还款4000元,在2011年6月20日前还清余款x元;

如果未按本调解某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两被告需负连带偿还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慧

审判员王某乙

审判员龙伟林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媛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