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9月2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3月24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x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某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并终结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姜某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