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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金磊,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刘某乙于2009年12月10日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甲返还彩礼x元、个人财产归刘某乙所有、诉讼费由刘某甲负担。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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