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的(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x元(含本金、利某、诉某、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某: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