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彭某乙申请执行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