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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彭某乙申请执行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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