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因本案于2008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26日凌晨近3时许,被告人赵XX伙同苏X(已判决)在本市X路XXX号XX网吧内因琐事与王X等人发生争斗,双方多人扭打并互掷网吧内的烟灰缸,造成一人头部受伤,一人鼻部出血,导致网吧内秩序严重混乱。后经网吧工作人员劝阻,双方才罢手。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X、王X、邹XX、蒋X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龚雯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