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
被执行人湘潭市X区X街道办事处某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郑某申请执行湘潭市X区X街道办事处某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湘潭市房产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