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B,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C,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