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A诉被告B、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B,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C,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李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