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某及翻译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艾某在本市X路X号肯德基门口,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用右手伸入被害人外套右侧口袋内窃得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诺基亚x型手机,转身准备逃跑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艾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