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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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丙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6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乡县X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丙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内乡X村孙XX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9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9只山羊价值4292元。

2、2010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内乡X村王某丁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2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山羊价值1615元。

3、2010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内乡X村李某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4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山羊价值943元。

4、2010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内乡X村X组付XX家,溜门入室盗走山羊1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值595元。

5、2010年11月15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组孙XX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4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山羊价值2760元。

6、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村路XX家,撞门入室盗走花生350斤、小某90斤、肉鸡15只75斤,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花生价值910元,被盗小某价值90元,被盗肉鸡价值352.5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352.5元。

7、2010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组罗XX家,挖洞入室盗走籽棉180斤、芝麻30斤、被套12斤,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籽棉价值990元,被盗芝麻价值171元,被盗被套价值19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351元。

8、2010年11月13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内乡X组白XX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1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035元。

9、2010年12月6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雨、彭某庆(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组张XX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1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值862.5元。

10、2010年1月21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组王某丁家,挖洞入室盗走玉米400斤、小某600斤、花生150斤,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米价值400元,被盗小某价值600元,被盗花生价值39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390元。

11、2010年12月31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组马某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3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3只山羊价值2415元。

12、2010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邓州市X组武XX家,撬门入室盗走母猪一头,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猪价值1248元。

13、2010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邓州市X组王某丁家,翻墙入院盗走山羊2只、花生子35斤,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山羊价值1552.5元,被盗花生子价值143.5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696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宏参与盗窃作案13次,盗窃物品总价值x.5元;被告人杨某雨参与盗窃作案14次,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宏、杨某雨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宏、杨某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内乡X村孙XX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9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9只山羊价值4292元。

2、2010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内乡X村王某丁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2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山羊价值1615元。

3、2010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内乡X村李某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4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山羊价值943元。

4、2010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内乡X村X组付XX家,溜门入室盗走山羊1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值595元。

5、2010年11月15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组孙XX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4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山羊价值2760元。

6、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村路XX家,撞门入室盗走花生350斤、小某90斤、肉鸡15只75斤,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花生价值910元,被盗小某价值90元,被盗肉鸡价值352.5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352.5元。

7、2010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组罗XX家,挖洞入室盗走籽棉180斤、芝麻30斤、被套12斤,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籽棉价值990元,被盗芝麻价值171元,被盗被套价值19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351元。

8、2010年11月13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内乡X组白XX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1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035元。

9、2010年12月6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雨、彭某庆(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组张XX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1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值862.5元。

10、2010年1月21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组王某丁家,挖洞入室盗走玉米400斤、小某600斤、花生150斤,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米价值400元,被盗小某价值600元,被盗花生价值39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390元。

11、2010年12月31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淅川县X组马某家,挖洞入室盗走山羊3只,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3只山羊价值2415元。

12、2010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邓州市X组武XX家,撬门入室盗走母猪一头,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猪价值1248元。

13、2010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邓州市X组王某丁家,翻墙入院盗走山羊2只、花生子35斤,销赃后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山羊价值1552.5元,被盗花生子价值143.5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696元。

以上被告人杨某丙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3次,价值x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内乡X村孙XX家被盗案

①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伙同被告人杨某雨、杨某宏、彭某庆于2010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盗窃师岗镇孙XX山羊9只。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4月份在内乡X村盗窃9只山羊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孙XX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4、5月份被盗9只山羊。

③证人陶某、时某证言

证实2010年3、4月份孙XX家9只山羊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9只山羊价值4292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2、内乡X村李某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2010年4月的一天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窜至瓦亭镇王某丁家,盗窃山羊2只。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4月份在内乡X村盗窃2只山羊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王某丁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农历3月份被盗2只山羊。

③证人蔡某、时某证言

证实2010年农历3月份王某丁家2只山羊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2只山羊价值1615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3、内乡X村李某义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2010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窜至瓦亭镇李某义家,盗走山羊4只。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4月份在内乡X村盗窃4只山羊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李某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4月份被盗4只山羊。

③证人李某、李某证言

均证实2010年4月份李某家4只山羊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4只山羊价值943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4、内乡X村X组付XX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8月的一天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窜至师岗镇付XX家,盗走山羊1只。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8月份在内乡X村盗窃1只山羊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付XX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8月份被盗1只山羊。

③证人郭某证言

证实2010年8月份付XX家1只山羊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595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5、淅川县X组孙XX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的一天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窜至厚坡镇孙XX家,盗走山羊4只。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11月份在淅川县X组盗窃4只山羊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孙XX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11月份被盗4只山羊。

③证人李某证言

证实2010年11月份孙XX家4只山羊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4山羊价值2760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6、淅川县X村路XX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11月的一天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窜至厚坡镇路XX家,盗走花生350斤、小某90斤、鸡肉15只75斤。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11月份在淅川县X组盗窃花生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路XX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11月份被盗花生350斤、小某90斤、肉鸡15只75斤。

③证人肖某证言

证实2010年11月份路XX家花生、小某、肉鸡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花生价值910元,被盗小某价值90元,被盗肉鸡价值352.5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352.5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7、淅川县X组罗XX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9月的一天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窜至厚坡罗XX家,盗走籽棉180斤、芝麻30斤、被套12斤。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9月份在淅川县X组盗窃棉花、花生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罗XX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9月份被盗籽棉180斤、芝麻30斤、被套12斤。

③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④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籽棉价值990元,被盗芝麻价值171元,被盗被套价值19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351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8、内乡X组白XX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11月13日的一天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窜至瓦亭白献富家,盗走山羊1只、狗1只。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11月份在内乡X组盗窃1只山羊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白XX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11月份被盗山羊1只。

③证人王某丁证言

证实2010年11月份白XX家1只山羊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035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9、淅川县X组张XX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12月16的夜里,伙同杨某雨、彭某庆窜至厚坡张XX家,盗走了山羊1只。同案犯杨某雨供述:供述于2010年12月份在淅川县X组盗窃1只山羊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张XX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11月份被盗山羊1只。

③证人唐某证言

证实2010年11月份张XX家1只山羊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862.5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10、淅川县X组王某丁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2011年1月20日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窜至九重镇王某丁家,盗走玉米400斤、小某600斤、花生150斤。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1月份在淅川县X组盗窃粮食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王某丁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1年1月份被盗玉米400斤左右,小某600斤左右,花生150斤左右。

③证人王某丁证言

证实2011年1月份王某丁家粮食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玉米价值400元,被盗小某价值600元,被盗花生价值39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390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11、淅川县X组马某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12月31的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窜至香花镇王某丁家,盗走了山羊3。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12月份在淅川县X村盗窃3只山羊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马某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12月份被盗山羊3只。

③证人马某证言

证实2010年12月份马某家3只山羊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3只山羊价值2415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12、邓州市X组武XX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8月16的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窜至邓州武XX家,盗走母猪1头。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8月份在邓州市X村盗窃母猪1头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武XX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8月份被盗母猪1头。

③证人刘某证言

证实2010年8月份武XX家1头母猪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母猪价值1248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13、邓州市X组王某丁家被盗案

①被告人杨某丙供述:其供述了2010年秋天的一天夜里,伙同杨某宏、杨某雨、彭某庆窜至邓州王某丁家,盗走山羊2只、花生籽35斤。同案犯杨某宏、杨某雨供述:二人均供述于2010年8月份在邓州市X镇盗窃山羊2只的犯罪事实。

②失主王某丁陈述

证实自己家于2010年被盗山羊2只、花生子35斤。

③证人崔某证言

证实2010年秋王某丁2只山羊被盗。

④辨认笔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⑤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2只山羊价值1552.5元,被盗花生子价值143.5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696元。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1、内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被告人杨某雨所驾驶的红色嘉陵110型三轮摩托车被扣押。

2、发破案报告

证实案件的侦破情况。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途径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丙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旺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杨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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