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琼,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黄某已主动支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湖南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长沙宏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某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向易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