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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2004年因犯诈骗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广西梧州市公安局羁押,同月16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中校军官,谎称能找关系,帮把钟xx正在广西桂中监狱服刑的儿子提前释放回家。尔后,被告人共分三次向钟xx及其家人索要人民币7500元。2010年4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梧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xx的陈述、证人王x、刘x1、刘x2、李xx、梁xx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证明、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永生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赵维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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