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某某于2009年12月25日以所列当事人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年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章留
审判员张涛
人民陪审员曹付俊
二○○九年某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