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吉力德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上诉人徐州吉力德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徐州吉力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吉力德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吉力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徐州吉力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李某爱
代理审判员张雷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