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66岁。
被告聂某,男,60岁。
原告李某诉被告聂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聂某所有的位于娄星区X街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聂某所有的位于娄星区X街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略))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