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文革、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驻马店市X路西段公交公司家属院一楼租赁一间门面,无证经营天方诊所。2008年5月11日和2008年9月5日,郑某某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行医,被驻马店市卫生监督所分别先后两次作出行政处罚,后被告人郑某某仍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2010年3月25日上午,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驻马店市X路西段天方诊所内将正在为他人治病的被告人郑某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经过两次行政处罚,仍然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0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