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男,43岁。
被告邹某,男,31岁。
被告童某,女,汉族,28岁。
原告杨某乙诉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邹某、童某所有的位于娄底市X区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的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邹某、童某所有的位于娄底市X区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的房产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代理审判员李志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