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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男,43岁。

被告邹某,男,31岁。

被告童某,女,汉族,28岁。

原告杨某乙诉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邹某、童某所有的位于娄底市X区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的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邹某、童某所有的位于娄底市X区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的房产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代理审判员李志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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