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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翟XX,女。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

原告翟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XX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5月登记结婚,1998年4月16月生育大儿子张梁,X年X月X日生育小儿子张彬。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赌博输掉了数万元,导致原、被告之间留下了很深的阴影。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处原、被告离婚,小儿子张彬由原告抚养,大儿子张梁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不希望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登记结婚,1998年4月16月生育大儿子张梁,X年X月X日生育小儿子张彬。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段时间由于双方对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导致吵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庭审笔录一份,原、被告对本案的其他事实均有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翟XX与被告张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忠实,共同搞好夫妻关系,维护平等和睦的文明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翟X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欧燕

审判员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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